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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陈琪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金吉鸟嵩山路健身中心、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英莱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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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2752号

南京英莱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琪诉南京市建邺区金吉鸟嵩山路健身中心、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1、被告3共同支付2021年2月-6月个人代付社保费,其中2月未申报缴纳,由个人自由职业缴纳1023元,3月-6月个人部分代扣费1414.56元,公司缴纳部分3637元,滞纳金108.61元,共计6183.77元;2、由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入职后节假日共计7天的实际应发(2500÷26*3*7)2019.23元;3、由被告1、被告2共同支付原告被克扣2020年6月-8月三个月工资押金(风险保证金)200元/月*3,共计600元;4、由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解约前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平均月工资的150%,不低于2500*8+12460.18(2020年7月实发)+29929.16(2020年8月实发)+7751.26元(2021年4月实发)+5951.56元(2021年5月实发)/12*1.5共计不低于9511.52元作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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