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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五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07
浏览次数:1,541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2151号

张瑜: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五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五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全新国行苹果iPhone 13Pro MAX手机的买断款10517.22元,及自2022年10月19日起以10517.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200元由被告承担。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即2024年5月27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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