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2151号
张瑜: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五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五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全新国行苹果iPhone 13Pro MAX手机的买断款10517.22元,及自2022年10月19日起以10517.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200元由被告承担。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即2024年5月27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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