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648号
南京嘉悦和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罗晨、王恺东: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博润欣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北京博润欣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南京嘉悦和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2808800元,并以2808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按照一倍LPR计算逾期支付利息(截至2023年2月9日暂计151786.78元);2、请求判令被告罗晨、王恺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南京嘉悦和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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