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859号
张芫铭:
本院受理原告汤国军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汤国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人民币156,79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8725.15元(以人民币156,7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暂计至2021年12月27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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