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229号
尹小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1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海群与被告尹小强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所生之女尹子艺随原告王海群生活并抚养,被告尹小强自2023年1月起每月向原告给付抚养费1500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时止。
三、驳回原告王海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8357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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