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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杨凌与被告许红定、赵巧平与第三人江苏鑫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禄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15
浏览次数:1,354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673号

江苏鑫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禄兰:

本院受理原告杨凌诉许红定、赵巧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杨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本金1600000元;请求判令二被告以160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4倍为标准支付延期给付的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为止;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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