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9419号
南京纵横汇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潘承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方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华锋诉被告南京纵横汇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潘承汉退伙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三层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二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97/690617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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