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625号
赵福社:
本院受理南京鸿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贵雷诉你、南京盘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保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6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保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向原告南京鸿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46,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鸿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贵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10元,由原告南京鸿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张保彬负担8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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