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5197号
郭少华:本院受理原告王兰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6888元及逾期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2日起,以57888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3月3日的利息为3567.47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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