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962号
宣城陌甜品牌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红、沈晓敏诉你与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姜红、沈晓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陌甜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书》;2、判令被告陌甜公司退还原告支付的各项费用259878.8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按规定LPR计算),被告长江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陌甜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7642.21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利息(按规定LPR计算),被告长江龙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侓师费10000元,公证费3000元;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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