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2730号
王兰: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远宏物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曹晓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3878.49元;二、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公摊水电费1428.92元,合计5307.41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每日万分之五的滯纳金;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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