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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崂山区王同联商行与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恒康昌顺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泰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武汉云泽汇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浏阳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20
浏览次数:2,553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303号

武汉泰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崂山区王同联商行与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恒康昌顺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泰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武汉云泽汇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浏阳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商票票据金额500,000元及利息(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9月30日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为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303号

武汉云泽汇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崂山区王同联商行与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恒康昌顺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泰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武汉云泽汇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浏阳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商票票据金额500,000元及利息(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9月30日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为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303号

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崂山区王同联商行与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恒康昌顺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泰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武汉云泽汇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浏阳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商票票据金额500,000元及利息(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9月30日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为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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