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关于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南京南方医院有限公司、江燕萌、于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9
浏览次数:1,464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7436号

江燕萌: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南京南方医院有限公司、于惠兰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7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南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3年8月22日的借款本金798,311.78元、利息3500元、罚息47,177.34元、复利1368.32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最高额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上述所有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就坐落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钟灵街48号63幢601室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04元,由被告南京南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3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