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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刘颖与被告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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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203号

林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颖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4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颖借款本金1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刘颖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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