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523号
李擎、刘浩、张宝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燕诉你们及第三人南京捷特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在其违法减资100万元的范围内对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2民初10445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第三人南京捷特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债务中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诉讼标的:90624.36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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