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953号
孙传亮: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7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39,476.24元(该金额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20,65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1日为18,826.24元);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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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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