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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海门市瑞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南御锦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客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胡居山、东营市艺峰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艳荣、南京锦辉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20
浏览次数:323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206号

东营市艺峰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海门市瑞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南御锦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客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胡居山、东营市艺峰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艳荣、南京锦辉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被拒绝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以200000元为基数,自 2022年2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有价利率 (LPR) 的计算至实际结清止;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 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206号

胡居山:

本院受理原告海门市瑞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南御锦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客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胡居山、东营市艺峰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艳荣、南京锦辉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被拒绝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以200000元为基数,自 2022年2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有价利率 (LPR) 的计算至实际结清止;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 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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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206号

于艳荣:

本院受理原告海门市瑞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南御锦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客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胡居山、东营市艺峰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艳荣、南京锦辉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被拒绝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以200000元为基数,自 2022年2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有价利率 (LPR) 的计算至实际结清止;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 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206号

徐州市客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海门市瑞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南御锦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客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胡居山、东营市艺峰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艳荣、南京锦辉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被拒绝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以200000元为基数,自 2022年2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有价利率 (LPR) 的计算至实际结清止;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 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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