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216号
南京知什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吉小平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吉小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541,833.5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以541,833.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以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2,242.6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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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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