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17094号
宋春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4197909282717)、陈青(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2198704050025):
本院受理原告王恒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借款36万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自2022年9月1日暂定计算至2022年9月19日,以24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自2022年6月23日暂定计算至2022年9月19日)共计2343.8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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