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450号
姚振乾:
本院受理原告何修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何修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6347元(自2020年12月7日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以8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15.4%计算所得利息为161679元,减去已支付的利息13533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七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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