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132号
姚德峰:
本院受理原告季泽明与被告姚德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关于招生合作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88000元学籍操作费用;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招生提成;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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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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