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霍达凯与被告南京润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高岩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2-18646)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646号
南京润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高岩:
本院受理原告霍达凯诉你(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霍达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南京润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为原告办理解除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职务手续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高岩协助被告南京润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上述变更事项;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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