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陈风娟与被告江苏国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国强、储洪明、钱兰花、江苏庆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国辉、王金划、胡法林、陆秀琴、束荣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6989号
储洪明、钱兰花、江苏庆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金划、胡法林、陆秀琴、束荣照:
本院受理原告陈风娟与被告江苏国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国强、储洪明、钱兰花、江苏庆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国辉、王金划、胡法林、陆秀琴、束荣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 苏0105民初169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与被告住所地均有权管辖;经查,原告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南京市建邺区黄山路天成苑2幢1单元901室,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国翔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国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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