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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仝琳,建邺区萱香乐五金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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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800号   

仝琳、建邺区萱香乐五金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仝琳,建邺区萱香乐五金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68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计79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13 69061711  徐倩

开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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