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13014号
田宏:
本院受理原告韩慧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 苏0105民初130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田宏的行为涉嫌诈骗,故应移送公安机关。若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机关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则韩慧婷可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慧婷的起诉,移送公安部门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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