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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堂、南京市建邺区黄建堂文化创意服务中心、陈亮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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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448号

黄建堂、南京市建邺区黄建堂文化创意服务中心、陈亮: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堂、南京市建邺区黄建堂文化创意服务中心、陈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黄建堂、南京市建邺区黄建堂文化创意服务中心、陈亮归还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向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支付的代偿款20558.0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2853.94元(以每一笔代偿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代偿次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30日);2.判令被告黄建堂、南京市建邺区黄建堂文化创意服务中心、陈亮支付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上述款项暂共计28412.03元;3.判令原告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黄建堂、南京市建邺区黄建堂文化创意服务中心、陈亮名下车架号为LSGG753X1AH259283的别克汽车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1、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如有)由被告黄建堂、南京市建邺区黄建堂文化创意服务中心、陈亮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13  69061797  徐倩

开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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