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9432号
诸培伦:
本院受理原告冯晓柳与被告诸培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冯晓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7月17日解除;2.被告支付违约金2950元;3.被告立即归还房屋,并以2950元/月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暂计2950元);4.被告支付使用房屋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物业费(暂计486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二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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