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566号
张轩诚:
本院受理原告张荣诉被告张轩诚、林瑶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变更诉讼请求通知书、开庭传票、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从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用于两被告女儿张景甜的生活费用累计7.2万元(按照每月2000元计算)。2、判令两被告支付张景甜学习费用约8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