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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黄盛铎、黄秀蓉、黄珂与被告黄盛良、黄胜学、黄盛敏、黄秀霞、黄秀珍、黄秀萍继承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09
浏览次数:415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8627号

黄盛敏、黄秀霞:

本院受理原告黄盛铎、黄秀蓉、黄珂诉被告黄盛良、黄胜学、黄盛敏、黄秀霞、黄秀珍、黄秀萍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6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黄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继承人王凤英名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高庙路8号清辉园3栋1单元604室、南京市建邺区高庙路8号清辉园3栋1单元704室、南京市建邺区高庙路8号清辉园3栋1单元804室、南京市建邺区高庙路8号清辉园3栋1单元1104室、南京市建邺区高庙路8号清辉园3栋1单元1404室房屋由黄秀霞、黄盛良、黄胜学、黄盛铎、黄秀珍、黄秀萍、黄盛敏、黄秀蓉各继承上述五套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案件受理费86600元,由原告黄盛铎、黄秀蓉各负担10825元,被告黄盛良、黄胜学、黄盛敏、黄秀霞、黄秀珍、黄秀萍各负担1082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六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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