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824号
王卫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赔偿款217697.77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原告履行保险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原告支付保险金之日即2018年5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为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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