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890号
严万国:
本院受理原告王琴与被告严国万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琴对本院作出的《(2023)苏0105民初1889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韩孟宜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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