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09号
仰宗港、柏浩哲: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福达房产交易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南京福达房产交易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计至78,570元(具体赔偿损失计算方式参照赔偿清单);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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