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729号
南京千融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友与你/你单位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陈金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餐饮充值卡内余额5589元;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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