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0819号
南京乾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亮之杰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0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乾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亮之杰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7953元及利息(以1507953元为基数,自起诉日2021年10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72元,减半收取计9186元,由被告南京乾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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