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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张小亮信用卡纠纷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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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515号

张小亮: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张小亮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5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下:被告张小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本金130609.12元及利息、违约金、现金分期手续费、杂费(截至2022年8月23日,利息3090.52元、违约金6560.31元、现金分期手续费3284.87元、杂费18.00元,自2022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收,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小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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