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135号
东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厚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和南京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票据款78879.09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22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记至2022年8月10日400元)。3、被告二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1713 韩孟宜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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