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841号
江苏嘴真馋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如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江苏嘴真馋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如峰立即向原告王伟支付欠款310000元;二、判令被告江苏嘴真馋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如峰向原告王伟支付逾期利息1223元(以欠款3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3.55%计算自2023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10日,共计40天);三、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江苏嘴真馋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如峰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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