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7069号
包玉萍:
本院受理原告圣大英与被告包玉萍、第三人汪创奇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圣大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三人汪创奇将1,936,334元赠与被告包玉萍的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包玉萍返还原告圣大英1,936,33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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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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