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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上海闵骤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漯河市一零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平乡县丹云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 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16
浏览次数:1,288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11192号   

平乡县丹云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闵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漯河市一零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平乡县丹云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11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上海闵骤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9 韩孟宜 

联系地址: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11192号   

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闵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漯河市一零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平乡县丹云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11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上海闵骤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9 韩孟宜 

联系地址: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11192号   

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闵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漯河市一零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北臣超经贸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平乡县丹云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11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上海闵骤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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