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5767号
徐从国:
本院受理原告淳海机械设备(南京)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淳海机械设备(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4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000元(金额暂定,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六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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