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4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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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高丹丹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解除原告和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二、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共计16700元(以原告提出劳动仲裁前12个月工资总和计算得出每月平均工资为据);三.要求补发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1609元,节假日加班2414元,平常加班3022.5元,合计7045.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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