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919号
张杰文:
本院受理原告周旭丹与被告张杰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股权转让款10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343.33元(自2022年4月7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6月2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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