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260号
蒋书同: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21年10月24日的本金322,249.07元、利息27,255.44元、违约金38,435.80元,以上合计387,940.31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按《宁波银行汇通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费用1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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