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867号
南京快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有勇诉你、白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有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154714.28元 (剩余81000元未赔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7天*50元/天=850元,营养费:90天*50元/天=4500元,护理费:2200+(120天-13天)*120元/天=15040元,误工费:15月*5500元/月=8250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1856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08元;鉴定费:3060元,以上费用按主要责任主张合计:166419.32元;2、判令被告三在其承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先行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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