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827号
余晟: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余晟回购原告持有的武汉万圣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并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246,794.52元(按照原告出资金额×【1+(20%×实际投资年限)】计算,自2017年1月 10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21日为2,246,794.52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余晟配合办理武汉万圣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手续;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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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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