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705号
朱久平、殷康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安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安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恒联公司关联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赔偿款以及本案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合计人民币1,595,602元并支付利息(以1,595,602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同行业间拆借中心贷款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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