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774号
孙鹏、梅述: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孙鹏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投资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运营管理协议书》;2.请求判令被告孙鹏回购原告持有的武汉万成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支付股权转让款【原告实缴出资金额×(1+<20%×实际投资年限>)(未满整年按实际天数计算),暂计至2022年2月21日为人民币3,226,520.54元】,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3.请求判令被告梅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八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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