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荣代龙与被告江苏荷风善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曹勉、第三人耳东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及江苏观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3961号
耳东影业(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荣代龙与被告江苏荷风善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曹勉、第三人耳东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及江苏观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396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荣代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荣代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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