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4883号
韩兵:
本院受理原告徐佳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徐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结清门面房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租赁期截止到4月29日。电费:1072.6 水费:206.28。2、要求被告承担门面房内恢复成毛坯的人工费以及建筑垃圾清理费,等由此产生的其他各项费用,暂计30000元整,具体以发票为准。3、要求被告承担致使门面房对外出租滞后产生的损失,按原合同金额每天人民币361元(人民币叁佰陆拾壹元)计算。暂计至2023年5月11日,金额为4693元。4、要求被告承担维修门面房水电损坏产生的一切费用,暂计20000元整。上述费用合计55971.88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8杨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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