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1860号
王健: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健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82,014.28元以及截至2023年3月14日的利息6416.01元、罚息25.37元、复利42.51元,本息合计488,498.17元;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为136120011087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2.原告有权就被告王健提供抵押的南京市浦口区南浦路321号润富花园13幢604室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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